摘要:“如果在境内进行ICO或变相ICO,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对于“防范虚拟币”非法活动进行风险提示,业内纷纷猜测此次活动是否会全国统一活动;将如何影响币价;已发币还想好好干的项目方应该怎么办?昨天在某道口授课时也有同学提问了相关问题,一并作答:

文章脉络:

1. 排查的重点是境内发币和境外ICO内地宣传销售;

2. 或全国统一行动,防范老百姓盲从被套;

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并非虚拟币监管机关。

排查重大,明确清晰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Libra影响力的持续,矿机生意稳定(嘉楠科技昨晚在美上市),链圈币圈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但是我国对于境内发币的法律定性并没有丝毫改变,如果在境内进行ICO或变相ICO,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这里澄清一个误会,并非只有资金盘会被打击;也并不是不动法币(含外国法币)就是安全的,ICO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的行为同样是非法的

当币圈朋友嘲笑资金盘的时候,其实是五十步笑百步。从当前形势看,未来3-5年不会改变对于ICO的法律定性,除非有特别的变量出现。

关于境外ICO在国内的“宣传”“引流”“代理买卖”,我国一直秉承严肃处理的态度。2017年9月4日之后,大量虚拟币交易所迁至海外,在海外谋取了当地国的合法身份,但是在其他国家合法的业务在我们国家不一定合法(请脑补对于嫖娼的不同看法)。

然而,从国内迁出的很多交易所,其用户还有大量中国老百姓(无需否认),虽然表面上交易所会使用中等水平的KPI技术排斥中国人+美国人购买虚拟币,但实际上还是不断诱惑中美两国人民投身“炒币大业”。

这让我想起了香烟广告,不敢明着打某烟广告而是透过造新闻、宣传集团(其他板块)让人产生无限联想,从而诱使消费者深陷其中,从中牟取暴利。

或全国统一行动

业内也关注到一个细节,三个城市对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来自各辖区“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此看出,对于类似乱象,国家层面可能已经警觉,出于“打早打小”的考虑,在还没有形成新一波购币狂潮之前,率先出击,把风险化解在初期,防止涉众金融案件的大量发生(前车之鉴P2P)。

进一步思考,如果是全国统一行动,下一步对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湖南湖北等地下交易所仍然存在且部分活跃的省市,也将陆续开始类似“风险提示”。

同时,我们相信“法律是有牙齿”的,风险提示之后,如果敢于顶风作案的项目方或人员,将由以公安机关为重心的打击力量进行严厉处理。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会成为主力罪名,尤其对于项目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低效,且掮客将币转卖后谋取高额利润的,很容易引发诈骗类刑事风险。

而对于虚拟币交易所而言,还是会使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置,如果有操纵市场(尤其是量化团队进行配合的)等行为,将使用更为严苛的诈骗罪处置,不排除数罪并罚,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莫要幻想扶正立牌坊

每次听到币圈朋友问:咱监管部门最近有什么新态度?俺就有种扼腕的叹息感,非法生意哪里有什么监管机关呢。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小组是治理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机关,而非促进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关。

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曾经的主力网贷P2P行业,其拥有《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和银保监会网贷处等监督管理;而虚拟币行业,并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监管机关予以促进和监管。对于非数字法币和Q币类之外的可上交易所炒作的虚拟币,我国法律给予了“负面评价”

2013年对于比特币认可其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太币给与与比特币同等的“财产属性”保护;但是对于两个主流虚拟币之外的币种,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作为“财产”看待而是认为其只是“一堆数据”,而126个数能否组合成值钱的公允商品,值得怀疑。

因此,近1年来,涉币案件的罪名开始发生了变化,由诈骗罪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演化,未来随着社会对于虚拟经济的看法发生更迭,也许还会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再返回诈骗罪(理由是虚拟币实际上承载着财富累积功能)。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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